104.11.10 一、訂定本措施之評鑑方式及各項目所佔權數。
二、計算說明:
(一)假設條件:
1.假設前一評鑑年度(基期)新增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80 人、新增
信託財產本金總和 50,000,000 元,年底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80 人,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 50,000,000 元(即無解約案件)。
2.評鑑年度(當期)新增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150 人 、新增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 150,000,000 元,解約 30 人,解約信託財產本金 10,000,00
0 元,則評鑑年底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餘額 200 人,信託財產本金累
計餘額 190,000,000 元。
(二)評鑑年度評鑑方式計算說明:
1.業務量:
(1)新增受益人人數:150 人。
(2)新增信託財產本金總和:150,000,000 元。
2.新增比率:
(1)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150-80)/80=87.5% 。
(2)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
(150,000,000-50,000,000)/50,000,000=200%。
3.累計業務量:
(1)累計受益人人數差額:
[(150+80)-30]-80=120人。
(2)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差額:
[(150,000,000+50,000,000)- 10,000,000]-50,000,000 =140,000,000
元。
105.12.07 為兼顧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之成長,爰擬逐步調整評鑑項目之
評鑑權數,民國 106 年調整第(一)款有關新承作業務量之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
本金總和之評鑑權數各為 25% 及 15% ,另自民國 107 年起第二階段調整受益人
人數新承作業務量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承作業務量之評鑑權數各為 20% 及 20%
,爰此民國 107 年起適用之各項受益人人數得分總權數及各項信託財產本金得分總
權數各為 40% 及 35% 。
本款文字酌修。
本款文字酌修。
案例說明
(一)假設條件:
1.假設前一評鑑年度(105 年度)新承作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80 人
,解約 20 人,年底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60 人。
2.評鑑年度(106 年度)新承作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 150 人,解約
30 人(其中 10 人係 105 年度承作案件、20 人係 106 年度承作案件
),則評鑑年底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180 人。
(二)評鑑年度(106 年度)評鑑方式計算說明:
1.受益人人數新承作業務量:150 人。
2.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150-80)/80=87.5%。
3.受益人人數累計新增業務量差額:180-60=120 人,即[(80-20)+(150-
30)]-60=120 人。
106.11.29 一、考量本次修正內容係自 107 年評鑑年度起實施,爰增列第二項,並將原第一項
第(一)至(六)款移至第二項,同時修正相關內容,以茲明確。
二、配合第二項,修正第一款之文字。
三、為鼓勵信託業者積極研發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性,將第二項第五款「安養信託業
務之創新」權數從 15% 調升為 20% ,並將第二款「新增比率」之「受益人人
數新增比率」權數從 10% 調降為 5%,另並刪除有關評鑑首年之規定;經調整
後,有關「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權數皆各為 35% 。
四、刪除評鑑首年(105 年度)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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