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向本會申請許可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 檢附年度發行計畫,該計畫應含預計年度發行額度及資金運用計畫等 ,並於首次發行後一週內,將發行金額及發行條件函報本會備查,並 副知中央銀行。 前項經本會許可之發行額度,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於一年內循環 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
105.01.04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許可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備文件及備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