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4.17 一、參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新臺幣
金融債券之資格條件,另鑑於目前各銀行逾期放款比率持續降低,並強化外國銀
行分行承作中長期專案融資之財務條件,爰規定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達百分
之三以上者,不得申請發行。
二、另考量外國銀行於設立分行初期(前三年),因基礎建置成本高及業務尚待拓展
,多屬虧損狀態,惟該等銀行非屬本身財務結構不健全或經營管理不當等情況,
應有例外考量之必要性,給予新設銀行參與發展離岸風電專案融資之機會,爰明
定新設立分行未滿三年且有累積虧損者仍得申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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