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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 1 條
(收受存款之意義)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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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07.17
本條係新增,對於收受存款予以定義,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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