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10.08 一 本條新增。
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總行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人格,其所辦理之授信業務
仍應與銀行各單位授信合計,整體而言仍受銀行法相關規定之規範。為求明確,
爰參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其準用銀行法之相關
規定及罰則。
095.01.27 一、銀行法八十九年修正時已就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增訂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
之五,爰修正第一項有關準用銀行法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規定,納入準用銀行法第
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增訂違反第三十三條之四之罰則,並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
提高罰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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