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4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電子票證持卡人更多元之支付範圍,降低支付工具間交互運用之障礙,爰
於第一項明定電子票證所儲存之款項得移轉至電子支付帳戶。另基於洗錢防制之
考量,得進行款項移轉之電子票證應為記名式,且款項僅限移轉至同一人之電子
支付帳戶。
三、為利第一項款項移轉時,符合電子票證屬小額消費交易之本質,且落實洗錢防制
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移轉金額訂定限額規定,
並訂定一定條件(如持卡人身分確認與洗錢防制等)。
四、為明確第一項款項移轉之性質,爰訂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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