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 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 。
106.03.22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金融機構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及職責,爰參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