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4.29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對於聯合國依聯合國憲章所採取之行動,依據我國憲
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應全力予以協助(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參
照),故聯合國對特定國家或地區之決議,因應國際情勢之需要,仍應尊重並配
合之,以善盡我國之國際責任。第一項明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
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
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或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
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採取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
處置。
三、第二項定明行政院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
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又採取處置措施之
原因消失時,亦應即解除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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