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19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保障個別員工退休金存款之精神,在符合該等存款
專戶能明確載明分戶明細且分戶繳納保費前提下,與退休金存款性質相當之退(
離)職儲金存款專戶等,均屬本條例退休金存款專戶之適用範圍,要保機構於本
機構或其他要保機構為其員工開立退休金存款專戶者,亦同,爰分別於第一項及
第二項定明。
三、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新舊制勞退基金所開立之存款專戶,係由政府委託專業機
構操作運用,與存保制度係在保障小額存款人之意旨未符,且該等存款專戶已有
法定保證收益及虧損由國庫負擔等保障措施,與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之性質有別
,僅受一戶最高保額之保障,非屬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個別員工退休金存款分別
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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