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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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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0     條
(處分期限之準用)
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四十 條規定者外,其處分期限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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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