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 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 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091.07.24一、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終止情形,包括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 、就執行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處分信託財產違反信託本旨,致信託財產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等情形。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