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3.29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三十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訂定本條。
103.08.08 配合第三章第四節名稱為「法令遵循制度」,爰爰配合章節名稱酌修第一項文字。
115.05.06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為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內部稽核及法令
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制檢查意見覆查追蹤缺改或內稽單位對查核結果
未予揭露等,而肇致重大弊端,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與前條同屬處罰規定,
而第二項屬內部稽核單位應辦事項,配合本次章節架構調整,分別移列至本條及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三、本條後段有關發現重大弊端,使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一節,應不限於內
部稽核人員,爰修正為內部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