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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0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
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
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人員發現重大弊端
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應
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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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