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 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104.04.27一、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 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項規定電子支付機 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亦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第三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或暫停經營部分業務,向主管機關檢具計畫書之應 載明事項。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