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 報機制作業。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 業公會;窗口異動時,亦同。
113.11.29為使聯防通報得有效發揮阻斷詐騙虛擬資產流向或金流之效,參酌「金融機構辦理警 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第玖部分有關設置聯防通報窗口之規定,就虛擬資產服務 商之聯防通報窗口予以規範,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