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 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094.08.25一、現行條文第一項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訂,目前已無適用性,爰予以刪除 。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一項,並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