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金融自由化應以紀律化為基礎,鑑於票券金融公司得辦理授信業務,並藉附買回交易
取得資金,將來並得以發行債券方式籌資,為避免違規經營或管理不善之票券金融公
司損及市場安定,主管機關可參酌其缺失之輕重,分別明定處置之方式,俾能作迅速
有效之處理,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用銀行
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即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
輕重,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停止票券金融公司部分業務、命令票券金融公司解除經
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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