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 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 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 報主管機關,並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均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始 得向大陸方面提出申請。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前,如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 等原申請事項有所變更,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 關許可後,則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並將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