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104.04.27為利主管機關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理,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二十三條規定,於本條定明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大事項。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用詞修正,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