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專業人才資金之提撥及運用) 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 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培育專業人才資金之提撥及運用)
089.11.01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強化金融專業人才培育,提昇金融從業人員素質,以加速「發展臺灣成為亞太 金融中心計畫」之實現,增訂本條,以為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