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2     條
(銀行之組織)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