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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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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2     條
(承兌之效力)
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 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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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