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2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於第一項增訂申
訴與服務專線應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通知,另於發卡機構網站公告,俾消費
者知悉利用。
三、為使持卡人在發卡機構登錄重大債信不良之紀錄前有提出異議之機會,及考量現
行針對小額欠款部分有免報送聯徵中心資料之規範,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除依主
管機關規定免報送資料者外,發卡機構於登錄重大債信不良紀錄前須將登錄原因
與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告知持卡人。
104.02.09 為符線上實務作業需要,爰將「書面」修正為「書面或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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