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日施行。
103.12.10為兼顧各社情形,給予必要之緩衝時間,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各社於本次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第一次改選理事時,其專業理事應符合本次修正之 法定最低人數。104.09.04為兼顧各社情形,給予必要之緩衝時間,爰將現行規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 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施行之規定,修正為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施行,延長施 行日期二年。各社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後,第一次改選理事時,其專業理事應符合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