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權) 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子公司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並得 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 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檢查事項,並向主 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所需費用由金融控股公司 負擔。
(檢查權)
090.07.09一、為掌握並瞭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參酌銀行法第四十五條 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提供相關資料,並賦予主管機關金融檢查權。 二、為充分發揮金融檢查之功能,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進行檢查。另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 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查費用應由金融控股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