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客戶利益之準用)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 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
(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客戶利益之準用)
090.07.09為維持金融秩序,穩定金融市場,避免個別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發生問題而衍生系統風 險,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 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即有關主管機關視情況 得勒令票券金融公司停業、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於監管或接 管期間,對有違法之嫌之負責人或職員,禁止其為財產之轉讓或限制其出境,又票券 金融公司於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後,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