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 ,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內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如有轉讓其持股時,應於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