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之處分)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 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 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信託財產之處分)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處理信託財產之方式。 二、按特殊目的信託終止時,為使受託機構快速處分信託財產,爰於第二項明定特殊 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為處分信託財產,除特殊目的 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仍適用信託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