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者,如該帳戶中尚有被 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 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 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113.11.29為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之財產保護,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 帳戶,於限制措施解除前,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明 定於原通知機關依案件情資可判定款項之來源適於發還時,應作成書面通知書,通知 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 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115.07.20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得通知發還剩餘款項之機關不限於原通知機關,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