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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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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3     條
(建築物折舊費用之計算)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但經選 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嗣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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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