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 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存款業務機構依匯(轉 )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 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存款業務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 結書。
113.11.29一、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明 定存款業務機構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並 規範被害人應檢具之文件及存款業務機構認定發還剩餘款項之方式。 二、為防止申請不實之情形,應由被害人證明司法警察機關已受理其刑事報案,且被 害人應就其申請不實所致生存款業務機構損失負法律責任,爰於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被害人應檢具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