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明
定存款業務機構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並
規範被害人應檢具之文件及存款業務機構認定發還剩餘款項之方式。
二、為防止申請不實之情形,應由被害人證明司法警察機關已受理其刑事報案,且被
害人應就其申請不實所致生存款業務機構損失負法律責任,爰於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被害人應檢具之文件。
115.07.20 考量實務上有被害人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之情形,惟該局犯罪調查尚無律定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供被害人備查,而係由受(處)理案件單位以函文或開具其他資料供被
害人佐證,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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