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 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或其他關 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專營信 用卡業務機構負擔。
099.02.02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監督管理,鑑於目前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並無法 適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爰參照該條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對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 得派員檢查或限期提報相關資料,以促進信用卡市場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