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考量剩餘
款項金額、與被害人聯絡情形及被害人意願,存款業務機構辦理剩餘款項之發還
有不符作業成本或現實上無法進行之虞,於第一項明定合於本項列舉情事之一者
,存款業務機構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俾利兼顧被
害人權益及存款業務機構作業效率與可行性,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存
款業務機構得逕行結清警示存款帳戶之情事。
二、為確保存款業務機構落實防詐措施,縱符合第一項列舉情事之一而得由存款業務
機構逕行結清警示存款帳戶,惟存款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不因符合第一項列舉
情事而受影響,存款業務機構仍需待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始得解除
該存款帳戶開戶人之警示效力,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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