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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5 條
(參加之通知與怠於通知之效果)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 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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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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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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