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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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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5     條
(公會辦理之事項)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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