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積極發揮同業自律功能,健全票券商業務經營,協
助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爰規定公會應辦理事項。
二、本條係參考日本管理貸金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會為貸金業之適正經營
並防止不當金融之目的,辦理下列各款業務:
(一)為使貸金業之經營遵守本法,取締收受出資、存款及利率等之法律及其他政令
規定,對會員指導、勸諭或其他業務。
(二)就會員所經營之貸金業,為謀契約內容之適正化及其他保護資金需求者等之利
益,為必要之調查、指導、勸諭或其他業務。
(三)解決債務人對會員業務之抱怨。
(四)提供貸金業者營業負責人及其他從事貸金業業務人員之進修。
(五)設置有關徵信之機構或指定其他有關徵信之機構,以防止會員超額貸款。
(六)其他為達成協會目的之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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