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 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掌握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相關資訊,爰 於本條規定,國內銀行、金融控股股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被投資大陸地區金融 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