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適用範圍)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特殊目的公司適用範圍)
091.07.24一、明定公司法總則章相關規定之排除適用。 二、按特殊目的公司在資產證券化之架構設計上,具有透明導管之功能,其業務項目 極為單純,為確保其導管體之特性,故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有關政府或法人代表之 規定,自不宜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