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23 一、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違反本條例之
規定或不依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者,主管機
關得變更受託機構並命令原受託機構將該業務及信託財產移轉與新受託機構,或
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糾正並限期改善、命令解除或停止負責人職務
、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廢止營業許可等必要處置。
二、為強化資訊揭露,於第二項明定依前項規定受讓之受託機構,應於業務及信託財
產移轉日起二日內,將受讓信託業務及信託財產之情事,於其本機構所在地之日
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