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 獲第五十二條之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 ,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113.11.29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明定存款帳戶之 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二條之原通知 機關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 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115.07.20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得通知發還剩餘款項之機關不限於原通知機關,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