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鑒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在共同行銷、資訊流用或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共用
等行為上視為一體,在財務方面亦為一體,而有互相支援之必要。又金融機構轉
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原上市(櫃)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於股份斡換基準
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故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
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有財務困難時,無法於金融市場上順利籌措資金,金融控股公
司有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之義務,防止該子公司倒閉,以維設公共利益,並降低
道德風險。
二、另除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協助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回復正
常營運外,並明定主管機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設立許可時就第一項義務應為負
擔,負擔之內容包括於一定期間內處分該公司持有其他子公司之一部或全部之股
份、營業或資產,所得款項應用於改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之
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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