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之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 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公會之監督)
090.07.09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 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公會之運作,並於第二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怠忽職守 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