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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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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6     條
(公會之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 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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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