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為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之財產保護,電子支付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
電子支付帳戶,於限制措施解除前,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
領者,明定於原通知機關依案件情資可判定款項之來源適於發還時,應作成書面通知
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使用者
。電子支付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115.07.20 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得通知發還剩餘款項之機關不限於原通知機關,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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