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自動化服務設備)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 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 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分支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自動化服務設備)
081.10.30一 為使銀行之分支機構合乎區域金融發展之需要,並健全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增列 遷移、裁撤之管理規定。 二 第二項係增列。鑒於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及電腦中心等非營業用辦公場 所功能日益增強,為兼顧金融自由化與區域金融發展之需要,爰增列必要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