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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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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7     條
(分支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及自動化服務設備)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 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 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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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