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7     條
(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 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