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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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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7     條
(特殊目的公司報請備查)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 事及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 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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