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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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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7- 1  條
(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金融控股公司將金融控股公司 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金融控股 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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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