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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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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7- 2  條
(罰則)
犯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 一。 犯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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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