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為無擔保授
信,或為擔保授信而無十足擔保或其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者,爰參照銀行
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辦理授信達
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本質上
為違反行政秩序之行為,不具有反道德及反倫理之非難性,處以行政罰較為妥適
,爰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對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
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108.01.16 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遵守本法規定,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提
高本條第二項關於違反授信程序之罰鍰額度,以落實強化金融監理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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