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適用範圍)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 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 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特殊目的公司適用範圍)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信託機構既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目的而設,用以作為金融資產證 券化之中介機構,不宜採行募集設立之方式。 二、明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三 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有關授權資本制及募集設立之規定,於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