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8- 2  條
(罰則)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 一。 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