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停業) 銀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其情 節重大者,得勒令其停業。
(勒令停業)
089.11.01銀行違反合併或變更申報事項,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 換發營業執照者,在程序上應先命銀行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如屆期不補正,或情節重 大者,再施以行政制裁,較為妥當,爰予修正。